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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7月20日团粤字〔1998〕57号)

时间:2018/12/18 13:55:00  来源:

  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民政厅转发

《关于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团粤字〔1998〕57号
各市团委、民政局,省直机关团工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共青团中央、民政部联合发的《关于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青联发〔199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了我省的贯彻意见,请你们严格执行。
  一、凡今后新成立的冠以“广东省青年”字样的全省性青年社团由共青团广东省委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冠以“某地青年”字样的地方青年社团,由其行政区域的团委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
  二、今后全省性青年社团申请成立时,应先向共青团广东省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共青团广东省委审查同意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方可上报民政厅。
  三、今后非全省性青年社团申请成立时,应先向其行政区域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团委审查同意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方可上报民政部门。如跨行政区域的青年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时,则应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区域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团委审查同意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方可上报相应的民政部门。
  四、专业性较强的青年社团由团委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确有难度的,申请成立时应由相应行政区域的团委同意,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上报民政部门。
  附:《关于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关于全国性青年
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青联发〔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政(厅)局:
  青年社团是青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青年社团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更好地发挥青年社团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青年社团规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凡今后新成立的冠以“中国青年”、 “中华青年”、“全国青年”字样的全国性青年社团由共青团中央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
  二、今后凡全国性青年社团申请成立时,应先向共青团中央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方可上报民政部。专业性较强的青年社团由共青团中央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确有难度的,申请成立时应由共青团中央同意,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上报民政部。.
  三、地方性青年社团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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