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社会团体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2月26日粤民办函〔2003〕11号)

时间:2018/12/18 14:26: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民办函〔2003〕11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
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办函〔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活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1年以来,部分省市按照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认真、稳妥地进行了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从总的情况看,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异地商会的发展对开展省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对异地经商人员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有的异地商会内部管理较差,人员素质偏低,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异地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原籍地有关部门的关系有待理顺;省级异地商会违反规定向基层发展组织等等。针对异地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登记在省,即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登记省际投资企业组织的协会、商会,地、县级不得建立异地商会。省级异地商会不设地域性分会。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二、异地商会登记应本着“试点先行”的原则,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行试点,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不进行试点。
  三、进行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理顺与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规范建设,健康发展。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各区(县)社会组织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