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粤民民〔2004〕7号)
时间:2018/12/18 14:31: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民民〔2004〕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对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对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指示的精神,促进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和加强登记管理工作,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3〕14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民政工作来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指示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以求实、求稳、求精、求新为基本要求,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力争我省2004年全面推进,2005年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的对象
县(县级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牧、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
县(县级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机关均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三)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县级协会有30个以上会员;乡(镇)级协会有20个以上会员;村级协会有10个以上会员;
5、县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乡镇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村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的程序
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予公告。
(五)登记应提供的文件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三、今年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方案,部署工作(二月份)。各市要按照省厅的部署,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明确步骤、明确要求。二月底或三月初,召开全省民间组织管理科(处、办)主要领导会议,各市汇报方案,进一步研究部署。
第二步,抓好试点,探索经验(三至六月份)。省厅重点抓中山市、汕头市为试点,地级市抓一个县(市、区)试点,探索路子。试点县(县级市、区)尽量选择在局领导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比较精干、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三月份省厅拟组织调研组到各地开展调研,各市于六月底前将试点情况报省民政厅。
第三步,推广经验,全面铺开(七至十二月)。七月份,召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经验交流会,并讨论省厅《广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部署我省全面铺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第三季度,省厅拟组织工作组到各地检查指导。
第四步,总结提高,表彰先进(年底前)。争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广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部署明年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由一名领导负责,统一组织,认真部署,集中人力、精力、时间做好工作。
(二)重视搞好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农业、林业、水利、科协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乡镇政府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和乡(镇)政府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正确把握政策。
1、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原则。
2、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
3、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如股份合作社等),不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范围。
4、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农民入会。
5、坚持名称规范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的名称应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应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社团性质的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如“某某县西瓜协会”;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如“某某县瓜农协会”。
(四)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难点问题和好的做法、经验及时上报、反馈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